艾滋病患者也可投保人身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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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3386 | 回复0 | 2009-12-14 10: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于近期发布的《人身保险产品条款部分条目示范写法》(以下简称《示范写法》)对于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一项做了很大修改,其中,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责任的条款中删除了“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的情形。
  据了解,目前,保险公司在人身保险业务方面,多把“被保险人患有性病、艾滋病”列为除外责任。记者发现,曾有新华人寿的一款健康险将“医护人员感染艾滋病”列为该款产品所承保的32种重大疾病之一。

  通常的情况是,如果投保人被确诊为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携带者,他在核保时就难以通过,无法投保人身保险;如果投保人隐瞒病情,获得保单,则将来出险时,将会因未如实提供信息和“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为除外责任而得不到理赔。

  保险行业协会秘书长王治超就此次修改表示:“中国政府在艾滋病防治方面投入了大量的资源,比最早谈‘艾’色变的时候有了很大的变化。实践证明,它对保险公司承保人群的风险并没有太明显的影响,而且牵扯到对艾滋病病人的歧视,因此,这次行业协会在修改条款时把它去掉了。”

  卫生部疾病预防控制局相关人士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他们很支持这样的条款修改。“我们的原则是不希望对艾滋病人有歧视性的条款,应当把艾滋病作为一个普通的疾病对待。”该人士强调,比如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出险,仅因为其是艾滋病患者就得不到赔偿,这种情况是不合情理的,因为这是一个意外的交通事故,并不是疾病问题。“当然,如果是疾病方面的问题,可以单独讨论。”

  虽然《示范写法》对此作出修改,但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保险公司对此似乎并没有太大的兴趣,甚至有的并不赞成这一做法。

  一位业内人士认为,虽然艾滋病的发病概率比较低,但如果承保了这类疾病的责任,就无法保证群体的公平性。他告诉记者,如果真要按此意见来推行,结果就是要相应提高保险费率。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也指出,从精算的角度,添加这样的保险责任,保费肯定会提高。如果不多收保费,保险公司就有可能从管理费中提取一些。

  “虽然保险公司所考虑的跟行业协会和监管部门有一定的差距,但毕竟艾滋病发病率总体较低,即使考虑逆向选择的因素,也不会给保险公司的财务带来大的冲击。”王国军说。

  上述业内人士告诉记者,国外有专门针对艾滋病的保险,前提是对客户群进行选择。

  据前述疾病预防控制局相关人士介绍,从整体人群来看,艾滋病的发病率比较低,但在特殊人群中却很高。关键的问题是,这个特殊人群,即有危险行为的这一组人群,很难鉴别。因此,将来如果推出专门针对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携带者的保险,如何鉴别区分高危人群,是留给保险业的一个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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