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识的10位艾滋感染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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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tg | 2009-3-8 11:47 | 显示全部楼层
224# 夜的风
虽然224 楼没有提是不是回复或引用223楼,但显然是针对223楼的言论,因此对你224楼的发言回复如下:
1、请注意,我在112楼的发言,主要是认为:有人用“集中营”一词,欠妥。提出:患者要自律,对不自律的,才要采取强制措施,即使这样也不是进法西斯集中营(在本题发言中,并非我首提集中营,并且所有提到集中营的发言中,对集中营全是贬意的。)你在113楼接着发言,不同意我的发言。但他没有讲明,是不同意要求“患者要自律”、不同意“对不自律的,才采取强制措施”还是不同意“对不自律的患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并不是进集中营”。
2、你在113楼的发言时,提了防艾的一些措施,其中提到一次性针具。在后续发言中我对此提出质疑,认为:只要经过按消毒规程处理过的医疗器械,不会传染AZ。(主要为了解除AZ患者家属的不必要的恐惧心情和采取的过度预防措施。)随后你在发言中一再表述了相应措施的必要性。
3、在发言中,我曾提到有医生因乙肝有可能病从口入,在我去边远地区和不(欠、将)发达国家前,要我注意饮食卫生。你认定乙肝不属于病从口入的范围。我为此再请教医生,其观点是对于患口腔、消化道溃疡者乙肝是有可能病从口入的,因此,到目前为止,我国规定乙肝患者不能从事饮食、食品行业的相应工作。你不妨向疾控所医生
请教这是为什么。
4、在寻求真理的探求过程中,骂人只是弱者的一种自尉手段,对于有一定文化修养的人来说,更是如此。每个人的知识总是有限的,有一次,我和同事一起听一哲学家讲矛盾论,那哲学家讲到在特定情况下,矛盾是可以转化的,1+1会等于1。引起了极少几个人哄笑,认为这是胡说,好在大部份听课的都是副高级以上的,课堂秩序才没有受到很大影响。事后,主办方立即自行举办了疑点探讨活动,对这位哲学家的讲课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展开,才使大家一致进一步钦佩这位哲学家。
夜的风 | 2009-3-8 17:2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夜的风 于 2009-3-8 17:31 编辑

1、没有人反对要对有证据证明他故意传播艾滋病并已造成后果的人进行法律制裁。法律有明确规定。对所有感染者,疾控人员在阳性告知时都会告知法律义务,包括如果故意传播的法律后果,以及如果发生性行为时对性伴如实告知的义务。我对这些没有异议。
但在前面的帖子里,有的人对我在平时防艾中没有严格禁止阳性感染者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与对方做爱(哪怕戴套了)提出批评。
叶风当然不会鼓励一个感染者在隐瞒的前提下与健康人做爱,但对此我会表示理解。
不是所有政策禁止的,叶风都不可以去站在对方的立场上表示理解。
比如对MB现象。
一个公益志愿者,是不可能像一个社会普通人一样去看待问题的。
因为有这样的人群存在,也是不可能真正做到禁止,所以需要叶风这样的志愿者去关爱他们。如果做不到对他们的行为的最基本的尊重,怎么可能真正关爱到对方?
你和你同样的人,喜欢坐而论道。那是你们的自由。但你和你同样的人,没有权利要求叶风以及叶风同样的关怀特殊群体的志愿者,非得跟你一样看问题。
这就是我说的,我没说你是法西斯,但你自称法西斯,我不会反对的意思。
2、关于一次性针具,我已经表明了我的观点。我不知道,为什么我不同意你的看法,你就要一再重复自己的观点。难道你的意思是,如果你说服不了叶风,你就重复一千次一万次,一直到我认同你的观点为止?
3、在专门的会议和志愿者培训班上,有多次,叶风听到疾控的人员,强调“深吻有可能传播艾滋病”,并说明了所谓的原理。比如A和B深吻。A的口腔有溃疡,B的口腔也有溃疡。A是感染者,病毒会随他的的体液从溃疡处渗出,从B的溃疡伤口处进入B的体内。
但叶风从来不向咨询者去说深吻的传播可能性。首先,叶风认为这种可能性几乎为0。其实唾液也会带病毒,为什么唾液他传播不了呢?就是因为它带的量太少。一个人的口腔溃疡,要严重到什么程度,才会流出带足够病毒量的脓水呢?如果都溃疡成这种程度了,有谁还有心思去深吻呢?
强调深吻的传播可能性的先生小姐们到底是什么意图呢?是要求所有人,因为那个所谓的可能性,放弃深吻的乐趣?或者发明“舌套”供深吻者戴上?
我可不想做这类毫无意义的事情,说这类毫无意义的话,免得累着我自己。
4、最后还是要回到,为什么叶风做得了公益工作,你和你的同类做不了公益工作的原因。因为叶风会尝试理解非主流人群、没有话语权的人群的心理需要。为了“人”,是可以付出物的代价。但不可以为了“多数人”,付出“少数人”的代价。为了杜绝血液途径的传染病,耗费再多的针具也是值得的,因为那只是“物”。但为了满足某些人所谓道德社会的理想,不可以去关心MB,不可以去关心对性伙伴没有告知阳性事实的感染者,是叶风不能接受的。因为他们是“人”,尽管是某些道学家自命不凡者真善美的代言人眼里觉得污秽的可耻的不能忍受的。因为他们是“人”,所以叶风要爱他们。因为他们是非主流,是少数,是边缘,是没有话语权的,所以叶风更要爱他们。
叶风不奢望你和你的同类会来理解叶风。但正因为你和你们太多,叶风和叶风们才有存在的需要。
氢气球 | 2009-3-10 17:02 | 显示全部楼层
又一次看完这些,很心痛   生命很可贵,很想419的时候就自己打个飞机吧,最少能缓解一下
夜的风 | 2009-3-11 17:49 | 显示全部楼层
如果觉得打飞机可以替代做爱,叶风不反对
因为叶风自己也是靠打飞机解决最基本的生理需求

但人和人是不同的
其他人打飞机未必觉得可以完全满足自己

所以叶风尊重做爱的人
但为了你的健康,希望你戴上安全套
ctg | 2009-3-12 18:4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tg 于 2009-3-12 19:08 编辑

227# 夜的风
1、杭同中从来都没有人自称法西斯,只有恨法西斯的,我想你也不会例外的,当然你对法西斯是什么态度,那确是你的自由。
2、这次我们的探讨,是我在112楼发言后开始的,你在113 楼的发言,对我112楼的发言有不同意见,这十分正常,但就是你没说清是对其中那一部份有不同意见。这我在226楼已言明,望能请赐教。
3、因为目前医疗中过度医疗常有,这增加了患者的经济负担。其中有的还打着各种各样的理由,有的人还在帮着在杭同宣传和辩解,对这样的行为我当然可以在杭同用摆事实,讲道理的方法进行指出。你认为道理不充分,可以据理力争,何况力不力争,也完全是你的自由。请注意,我是在杭同上灌水,(并不是发站内短信,二个之间进行讨论。你可能还记得,有的问题我就是通过站内短信与你探讨的。)至于引用、回复都是为朋友们查对方便。并没有对你采取强制措施吧!
4、我为了大家的健康,在杭同提了医生对我的劝告,指出乙肝等血液传染的疾病有可能病从口入,虽然机率很低,但确实有可能的。你对此有不同看法,也完全正常,可以心平气和地继续探求,但你骂持这种观点的医生(其是好心好意向我提出忠告的!)是极不妥的。我为了负责,特地再咨询了几位医生,他们指出,这种观点卫生部是认同的,具体就是对食品和饮食等从业人员的相关规定。因此,我在这里强调一下,现在社会上招工等方面确实是有岐视乙肝患者的情况,但如告上法庭,要注意工作的性质,并不是所有工作乙肝患者都适宜的!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不必要的败诉!另外,报考时,也同样要注意这一点,即使中学毕业体检时删除了乙肝等项目,但如毕业后是从事这些行业工作的,也要回避,免得学成后因身体关系,难以学用一致。
5、志愿者也好、慈善家也好,都是自觉自愿地为社会做好事。但并非凭这一点就可以对旁人提相应的要求,更没有理由凭此对旁人指斥。有的单位,在汶川地震捐款规定了最低金额,显然是不妥的;有的单位是完全自愿的,而且为尽可能保护员工稳私,不公布红榜,只公布本单位捐款总数,是专人负责收款、汇总、上交,另按排人员,对捐款者一一核实,严防发生差错等意外。
6、请你注意,不要把别人没有说的,误引伸作为别人说的,然后再对此驳斥。我劝你宣传时要注意,不问起可以不提。一旦有人问起深吻等,你仔细解释清楚,不要只讲自己的观点而忽略了特殊情况。让咨询者自己去全盘考虑为好。
夜的风 | 2009-3-12 19:07 | 显示全部楼层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利的意见
(劳社部发[2007]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卫生厅(局):

  当前,由于公众对乙型病毒性肝炎(以下简称“乙肝”)存在认识上的误区,造成侵害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就业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社会反映强烈。为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合法就业权利,促进公平就业,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科学认识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我国是乙肝高流行地区,每年报告乙肝新发病例近100万。按照1992年全国肝炎血清流行病学调查结果推算,全国约有1.2亿人是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虽被乙肝病毒感染,也具有传染性,但肝功能在正常范围,肝组织无明显损伤,不表现临床症状,在日常工作、社会活动中不会对周围人群构成威胁。乙肝病毒主要有血液、母婴垂直(分娩和围产期)和性接触三种传播途径,不会通过呼吸道和消化道传染,一般接触也不会造成乙肝病毒的传播。

  《传染病防治法》将乙肝列为乙类传染病,国家制定了控制乙肝的五年防治规划。由于接种乙肝疫苗可以有效预防乙肝病毒传播,因此国家采取免疫预防为主、防治兼顾的综合措施,优先保护新生儿和重点人群。



  二、促进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实现公平就业

  (一)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权利。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乙肝扩散的工作外,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动者携带乙肝表面抗原为理由拒绝招用或者辞退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

  (二)严格规范用人单位的招、用工体检项目,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肝功能检查项目作为体检标准,但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规定禁止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在对劳动者开展体检过程中要注意保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隐私权。



  三、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的就业和健康权益

  (一)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和劳动争议处理工作,维护劳动者的合法就业权利。各地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用工行为的规范和指导,防止用人单位在招、用工过程中发生就业歧视问题,依法调处因劳动者感染乙肝病毒而发生的劳动争议。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共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部门要在卫生部门的配合下,指导用人单位加强对劳动者的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定期对劳动者开展体格检查。

  (三)加大宣传力度,营造公平就业的和谐环境。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卫生部门要加强实现公平就业的舆论宣传工作,引导用人单位正确认识乙肝疾病和传播途径。要指导用人单位树立公平就业的观念,消除就业歧视现象,营造公平就业的良好氛围。


  二○○七年五月十八日



发布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含劳动部) 发布日期:2007年05月18日 实施日期:2007年05月18日 (中央法规)
夜的风 | 2009-3-12 19:23 | 显示全部楼层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以及患有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这也是我目前困惑的一个问题。病毒性肝炎(即乙肝),我们都知道他是血液传播疾病,为什么我们的法律却把它当做消化道传染病。

这个问题,我要咨询一下专业的乙肝维权人士。下次再提供最新资讯。
夜的风 | 2009-3-12 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据说,食品安全法草案在制定时,已经将病毒性肝炎剔除的,但为什么最后又加上了呢?这大概与三鹿奶粉事件有关。政府最后还是宁可错杀三千,不可放过一个。

据说,全世界禁止乙肝感染者当厨师的,只有中国。

我认为,这条法律将来会修改。但我也无法预计是什么时候。
ctg | 2009-3-12 21:03 | 显示全部楼层
谢谢夜的风,提供了以上文件,从中可以看出,向我发出忠告的医生们,并非是夜的风认为的XX医生。
我在此还是提醒按照我国规定,在我国如把对乙肝患者的“岐视行为”告上法庭,要注意工作的性质,并不是所有工作乙肝患者都适宜的!只有这样,才能防止不必要的败诉!另外,报考时,也同样要注意这一点,即使中学毕业体检时删除了乙肝等项目,但如毕业后是从事这些行业工作的,也要回避,免得学成后因身体关系,很可能会难以学用一致。
匿名| 2009-3-12 21:14
弱弱地问一句,口交也会传染吗
夜的风 | 2009-3-12 21: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下面发布叶风咨询乙肝维权人士后得到的答案:

病毒性肝炎有几种,其中甲型通过消化道传播,乙型丙型通过血液传播

从法律条文看,并没有漏洞,可以解释为只禁止甲型肝炎患者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的生产

关键还是看6月1日后,基层单位对法律的执行尺度

至于这个法律条文为什么比较模糊,应该是考虑到公众的观念很难短时改变,为了避免引起不必要的恐慌,初期应该会从严解释,禁止一切病毒性肝炎
等到公众的知识都普及到位了,知道乙肝不从消化道传播了
法律可以从宽解释,到时乙肝感染者当厨师就没什么问题了

所以关键还是知识的普及,和公众的观念教育问题
夜的风 | 2009-3-12 21:33 | 显示全部楼层
弱弱地问一句,口交也会传染吗
Guest from 219.82.205.x 发表于 2009-3-12 21:14
会,但概率较低
只要你的口腔没有破损和溃疡,而且避免深喉,问题不会很大
ctg | 2009-3-13 09: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ctg 于 2009-3-13 09:13 编辑
下面发布叶风咨询乙肝维权人士后得到的答案:

病毒性肝炎有几种,其中甲型通过消化道传播,乙型丙型通过血液传播

从法律条文看,并没有漏洞,可以解释为只禁止甲型肝炎患者从事直接入口的食品的生产

关键还 ...
夜的风 发表于 2009-3-12 21:32

1、肝炎有多种,到目前为止并非只发现三种,今后很可能还有新型会被发现。
2、现在解释为只禁止甲型肝炎患者,并不妥当。现在不一一列举,就是为了一旦发现新型时在法律解释上留有余地。现在填报考志愿时,请三思。我请相关同学注意,患者还是不报考相应专业为妥。
3、随着科学的进步,防疫措施的不断提高,社会上乙肝易感人群减少到一定水平后,自然就不需如此严格规定了,并且总有一天,乙肝会与天花一样被消灭。
扎西雷特 | 2009-3-13 09:41 | 显示全部楼层
::007:: 呼啦巴哈,保佑他们!
夜的风 | 2009-3-13 15:36 | 显示全部楼层
仔细研究法律条文,发现真的是藏着好大的玄机:
什么叫“患有……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的人员”?
我们都知道,携带病毒,并不表示就是患病,并不就是患有这类病的人员
首先,乙型肝炎并不是消化道传染病
其次,乙肝病毒携带者并不是患病人员
所以,这条法律条文并没有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从事餐饮工作
夜的风 | 2009-3-13 15:45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正构成障碍的可能是《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

带艾滋病毒但没发病算不算健康?带乙肝病毒还没发病算不算健康?
怎么理解,就看基层具体管事的部门

叶风主要从事防艾的公益,所以对艾滋感染者的权益保护就比较关注。在杭州的不同的区,政策就不同。有的区,艾滋感染者就能办出健康证,有的区就办不出来。
办不出来的区,想要去沟通,改变它的政策,困难重重。这就在于对于法律条文的不同理解。
李银河教授做客央视新闻会客厅,呼吁同性婚姻合法化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30beb6f0100cnwr.html

她在这里面谈到同志一对一的好处
夜的风 | 2009-3-16 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夜的风 于 2009-3-16 19:53 编辑

庄子说,子非鱼,焉知鱼之乐?

有时也不得不说,子非同志,焉知同志之辛苦?

我今天参加一个会议,会议的主持人,将同志称为性乱人群。这样的标签,对同志真是不可承受之重。

叶风总认为,任何一个人,不管他是同性恋,还是非同性恋,内心都向往性和爱的统一,都向往长相厮守的爱情。这样的爱情虽然不是没有,但却是可遇而不可求的。而在没有遇到长久爱情的时候,人却不能因此禁欲,所以才会有换BF,才会有419。这只是一种无奈,而不是一种主动的选择。

所以不管同性恋还是异性恋,都会有一部分人多性伴。

也许因为男性的性心理特征,或者没有婚姻的约束,同性恋的多性伴相对来说会多一些。但因此就给男同性恋贴一个性乱人群的标签,是错误的,也是可悲的。
因为异性恋不同样存在婚外情、劈腿、多性伴吗?比如陈冠希。为什么没人因为陈冠希们,给异性恋贴一个性乱的标签呢?

外人不了解不理解也就罢了。
更可悲的是,有极个别人,因为他是同性恋,他不太419,因为被外界贴了个性乱人群的标签不舒服,他不是对外界沟通,而是妄图“教育”其他的同性恋“守贞”,然后寄希望外界的恩赐,赏他一顶“非性乱人群”的帽子。

这个世界不会因为“艳照门”事件而消灭了陈冠希们,这个世界让异性恋或者同性恋人人守贞既不现实也不人道(因为没有遇到爱情,就要断绝性享受,当然是不人道的),所以奉劝这些“教育家”们省点自己的力气。有时间有精力不如好好去找自己的爱情,免得长夜寂寞,没有爱人相伴,只好劳动自己的十个小兄弟。
夜的风 | 2009-3-19 21:43 | 显示全部楼层
顶顶自己的帖子
夜的风 | 2009-3-21 01:07 | 显示全部楼层
自己顶~~~~~~~~~~~~~
真爱一生 | 2009-3-22 17:59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家都要爱惜生命啊
我看叶蜂是没事情干,,,,你写出来有必要吗????看了大家就呢感想到是谁得了病,,,,,,,,,,,,,,,,,,,,还有去体检的时候不要把杜雷斯安全套都藏起来,只发放口交套,,,,,,,,你一个人能用完那么多杜雷斯吗???还有你们的润滑剂也是过期的,,真不知道卫生部播发的那些钱都怎么被花的,,,,,,,,,,,,,,,
职业懒贱人 | 2009-3-23 02:52 | 显示全部楼层
{:5_233:}哈 楼上是愤青吗 这样针对夜疯大妈
ctg | 2009-3-23 07:50 | 显示全部楼层
会,但概率较低
只要你的口腔没有破损和溃疡,而且避免深喉,问题不会很大
夜的风 发表于 2009-3-12 21:33

叶老师:你这样的回答,仅适合0,并不适合的1吧!
          希望你今后考虑问题略全面一些。做过教师,还做过学校的管理工作,想来那时定鼓励、启发学生发散思维,要学生对问题全面考虑,并不是仅死记硬背的。这一优势可别丢了。
夜的风 | 2009-3-23 08:2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夜的风 于 2009-3-23 20:14 编辑
我看叶蜂是没事情干,,,,你写出来有必要吗????看了大家就呢感想到是谁得了病,,,,,,,,,,,,,,,,,,,,还有去体检的时候不要把杜雷斯安全套都藏起来,只发放口交套,,,,,,,,你一个人能 ...
性感运动猛男 发表于 2009-3-23 02:49

1、写这10个感染者的故事,并不是为了满足人们的窥私欲,而是希望大家能了解到,我们做的工作不仅仅是检测,还有对阳性者的后续服务,以消除部分人对检测的畏惧心理。
也许我文字表达不清,也许你没有认真看内容,造成你的误解,我很抱歉。
2、在检测时,疾控部门对送安全套等礼品。这些礼品都是由疾控部门采购和发放的。叶风作为一个志愿者,没有决策权、采购权、保管权、发放权。当然,叶风如果得到社群朋友的意见,会向疾控部门反映。
3、08年上半年,叶风刚把工作重点从做同志节目转到防艾上来,所以与疾控部门的合作也是在磨合期。有些物品的发放可能不在叶风服务的区域,不在叶风组织的活动中,出现一些纰漏,不是叶风能够掌控。
4、08年下半年,叶风与疾控部门更加进入状态之后,相信这类纰漏应该没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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